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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随意判决 案件搁浅7年----如此判决谁能服?
网友:匿名网友
2024-12-01 21:22:07
2017年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因为灵丘县法院的随意判决[(2017)晋0224民初383号]、大同市中院[(2017)晋02民终2240号]及山西省高院[(2018)晋民申1390号]的顺水推舟,加上原告方等三人的无端行为,导致案件执行搁浅7年,案件中被告的房屋已经陆续坍塌了。 30多年的事实证明,三被告的父母生前已经处分的房屋(房产)应该属其弟邓明(生前为未退役军人,终身未娶,也是房屋(房产)处分给邓明的根本原因)的遗产,而不是其父母的了。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指出, 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防止程序空转,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民事诉讼法》第64 条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不应该对此袖手旁观、束手无策,导致案件执行搁浅数年!恳求郑书记在百忙之中监督此案,督促各级法院正确履行审判职责,尽快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