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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阳县交警队断交退休人员社保,不发放退休金
网友:匿名网友
2022-08-01 17:52:12
本人荆保华于1995年11月到寿阳县交通管理大队工作至2022年4月,期间双方本着诚信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2009年8月20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号:024,但交通管理大队仅为投诉人缴纳了2008年1月至2015年12月与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依据法律规定,本人应于2022年4月退休,由于交通管理大队未依法为本人缴纳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个人部分已缴纳),以致本人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本人不能按时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情况明显的是由寿阳县交通管理大队造成的,理应由其为本人补发2022年5月以后(包括5月份)本应由社保计发的全额养老金。请领导百忙之中帮我过问解决此事,让我能足额拿到退休金,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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