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0日购买太原金郡同达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一段91号紫郡3幢房屋一套,面积126.33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02.44平方米,分摊建筑面积23.89平米。2019年10月通知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通知需按照(实测报告)所确认的房屋面积128.42,补交2.09平米房屋价款才予以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2.09平面全部为公摊面积,套内并未增加)。3号楼整体预测会报告与实测绘报告两者相差414.05平米。主要面积差距在每层增加2个6平米前室,证据显示业主购买房屋前该前室实际已经存在,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故意隐瞒至今。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地产增加前室行为违法。地产违法造成公摊增长数值巨大涉及小区700户金额1400万元,并且造成业主房屋价值减损,望政府介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