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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委社情民意办公室反馈的办理落实情况如下: 反映人所在单位湖滨饭店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办 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至2016年12月。之后,该单位一直未来办理医疗保险申报缴费业务。市医保中心已下达书面催缴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应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如欠缴医疗保险费,则从欠缴次月起,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停止支付该单位全体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同时停止向该单位全体职工(包括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入,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续使用。依据《关于太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医改办发〔2018〕2号)文件),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欠费的次月起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暂停报销医疗费,待用人单位缴清欠费之后,再给予补报。 2月9日,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向反映人女儿进行了相关政策解释,反映人女儿已理解并表示感谢。 在此,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心太原的经济社会发展,并对相关工作予以监督,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