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9日在我房屋被强拆4个多月后,平城区政府向我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漏洞百出,张冠李戴,出现多处常识性错误,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其荒诞行为令人震惊。其一《决定书》说2020年7月28日发布通告。通告在《大同日报》刊登,明确最后期限9月26日。可9月13日,我的房屋就被强拆了。还未到最后期限,就强拆了?怎么解释?其二《决定书》说“被征收人至今既未搬,又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我房屋4个月前已被强拆,何来至今未搬?搬空气吗?敬请指点答复。其三《决定书》将我安置到距原住址十公里远的旧小区东方罗马城。我万分诧异:城市改造本是以旧换新、造福百姓,有关部门为何将我“发配”到房龄十多年的旧小区东方罗马城?且还需缴纳15万元 “补差费”。政策规定“就近安置”,东方罗马城与铁牛里相距十公里,我的家人上班、孩子上学怎么办?这样的“特殊照顾”,不得不让人质疑,是刻意的打击报复!其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强拆之前,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并通过后出具“强拆司法文书”。我多次要求出具该文书,但其百般推诿,至今不予出具。 你们的强拆司法文书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