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 山西省委社情民意网上通道 >>太原市委书记
网友留言
控告信
网友:匿名网友
2020-12-26 11:44:35
2014年原告王俊连(控告人妻子)、武金花(控告人女儿)因第三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涉嫌篡改病历一案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万柏林法院(2014)万行初字第5号,该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的《专家意见书》完全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合法证据形式,也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医疗事故调查的程序,不应采信作为定案依据。但被控告人违背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行终字第44号,二审法官同样不顾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维持了一审判决。2017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行申356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行再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再审。经过审理,认定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撤销了卫健委的行政行为。被控告人无视行政处罚的合法程序,违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纪检、检察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正常的审判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
回复
  • 暂无网友回复
发表回复
用户名: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