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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山西交控下属单位连续工作10 年,无辜被打发。违法劳动合同法,请求劳动部门解决
网友:匿名网友
2020-05-25 23:22:28
张喜武,山西交城人,现年66岁。2008年3月至2018年4月在山西交控集团吕梁南高速分公司交城收费站从事门卫及卫生保洁工作,为临时工,2018年5月被收费站告知:根据吕梁南分公司4月19日会议精神,你被辞退回家。之后,关于劳动和合同事宜再无任何对接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自用工之日起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自用工之日起一直未给劳动者缴纳相应社会保险;三、解除合同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诉求: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请求支付241个月的双倍工资;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三、按公司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待遇享受后续权益。